#不欣赏权#
有一个经典考验,是一切友好关系都必须通过的必考题,那就是“自行其是权”和“不欣赏的权利”必须同时成立。
A想要自由主动的做一切自己觉得可能被欣赏的事,前提必然是A同时接受B完整的、不打折扣的“不欣赏的权利”,连眉头都不能皱一下,更不允许有任何意义上的抱怨。
对应的,如果A要保留不被欣赏后的抱怨权,那么你这个行为就必须事先经过B批准同意。
如果我批准过,我不欣赏,你就有权抱怨,怎么抱怨都是你有理。这时候,如果你可以抱怨而不抱怨,我必然高看你一眼。
我没批准过,你自作主张,如果我不欣赏其结果,那么我不管你自己自认为付出了多大的代价,你都不可以抱怨。
你忍不住要哼哼一下,我可以睁一眼闭一眼,体谅这是人之常情,也不过度苛求你非要表现完美,但是实话实说——默默给你扣一分是免不了的。
但如果你不但“当面哼哼”,还要“理直气壮”要我为我自身没有参与、没有同意的“牺牲”承担各种义务,我就要反省我当初怎么瞎了狗眼。
你对此毫无侥幸,忍得千辛万苦都无怨无悔,我看在眼里,也高看你一眼。
你对此毫无侥幸,我不欣赏,你觉得毫无可纠结之处,属于本来就十之八九会出现的常事,都没啥情绪激荡,我看在眼里,那就不止高看你一眼,而且会高看你两眼。
因为你是一个为自己的决定负全责的人,我不用担心你有那种自己做决定然后借着各种社会法则和人性缺陷转嫁责任的习惯。
你不会自行决定要干这干那,然后用自己的各种软的硬的暴力对外输出“必须欣赏”、“必须感激”的义务。
你的牺牲不会产生债务,那么你就可以尽心、尽意、尽性的自由享受牺牲的权利。
你的牺牲会自动转化为别人的债务,那么就对不起,必须对方签字同意接受这个债务,你才可以牺牲,否则你就是在强买强卖。
强买强卖,本质上是一种化了妆的抢劫。
对抢劫犯,不直接打出去就很客气了,没有必要报以同情。
或者不如说恰恰相反——正是同情你这种抢劫方式内蕴的愚蠢,所以才要争当给你迎头痛击、向你证明“这么做只会一无所有”的教训提供者。
不让这种行为成为深刻的教训,你怎么会放弃这种蠢行呢?
在这个时候,爱不是“看在牺牲的面子上勉强忍耐”。
恰恰相反,正是看在牺牲的面子上,给你刚直不阿、毫不妥协的“不接受”才是爱。
爱不生债。要放债,就不要以爱为名——亵渎这个名义,从不会为你带来好下场,那是天地不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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